(图源:香港公司注册处)
定义
根据《公司条例》(622章)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一款释义,非香港公司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且在香港设立经营地点的公司。
好处
1.税务处理相对方便:如果续体公司(ContinuationCompany)所属法律管辖地对该公司规定无须审计,如BVI与塞舌尔公司等,非香港公司每年随年审递交的财报也无须审计,只需要提交账目的核证副本(也就是持牌会计师、律师等对账目的核实)。
2.税务居民转移:BVI与开曼相继在2018年实施经济实质法,许多BVI与开曼公司为了规避满足经济实质的责任,把税务居民身份转移到香港,不过成为香港税务居民也不是单单注册非香港公司就可以,下文会详细列出申请香港税务居民的条件。
3.清算需要:部分满足规定的在香港上市的香港境外注册的公司选择在香港进行清算,成立专门的清算用的非香港公司。
香港税务居民申请要求
1.确认是否所有收入均属被动收入(股票、投资),或来自香港以外地方;
2.说明业务经营地,业务性质,提供所有营业地址;
3.列明雇员人数,职责,员工个人信息,薪资金额;
4.说明在香港开始营业的日期;
5.每位董事/主要职员的国籍、住址、职责、执行职务地点;
6.说明在港机构的性质,并提供上年度财务数据。
注册条件与流程
1.公司名称:非香港公司的名称(法团名称)必须与公司注册地所在公司名称(本土名称)相同。
如果本土名称只有英文名,想在法团名称加上中文名,需要提交经核证的本土名称中文译本,反之亦然。
如果本土名称没有中英文,需要提交经核证的本土名称英文译本。
如果与其他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太过相似容易误导公众,有可能会被注册处处长要求改名。
本土名称变更后需要在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变更表格。
2.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业务性质、董事、公司秘书和香港授权代表的资料。经营地点必须在香港。香港授权代表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者持牌律师所或者执业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不需要为香港居民。
3.公司章程、注册证书以及公司账目(如公司注册地当地要求)核证副本
4.向公司注册处与商业登记署提交列明以上资料的文件。
后续维护
1.年审:与普通香港有限公司一样,需要在成立周年(非香港公司成立的周年)更新商业登记证与递交年报,但是商业登记证的更新费用与罚款比普通香港有限公司高。
2.报税:递交年报的同时一般需要递交财务报表,如果公司注册管辖地无审计要求只需要提交核证副本,如果公司注册管辖地规定无需提交账目或者因为上市公司等原因不宜公开账目,需要在周年申报表列明此事实。
3.如非香港公司的秘书、授权代表、董事、经营地址等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后一个月内给公司注册处递交指明表格。如有押记需要递交押记的证明文书以及指明表格。
4.非香港公司也需要挂水牌,有披露其公司名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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